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54)自2015年成立后即开始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组建创新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 279)国内技术对口工作,深度参与创新管理系列标准制定工作,特别是2016年首先发起提出《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 指南》(ISO 56005)国际标准提案,并深度参与该标准制定工作,该项目已于2020年11月正式发布。
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54)自2015年成立后即开始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组建创新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 279)国内技术对口工作,深度参与创新管理系列标准制定工作,特别是2016年首先发起提出《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 指南》(ISO 56005)国际标准提案,并深度参与该标准制定工作,该项目已于2020年11月正式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知识管理标准化发展,加强知识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提高知识管理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知标委)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负责全国知识产权、传统知识、组织知识等知识管理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负责国际知识管理标准化对口联系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知标委的管理,对知标委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秘书处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知识管理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制定知识管理领域标准体系表,提出知识管理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负责知识管理领域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并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负责知识管理领域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第八条 组织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开展知识管理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向国家标准委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知识管理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知识管理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知识管理领域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国际标准提案,审查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转化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推荐国家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知识管理领域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委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知识管理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知标委的委员来自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知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知标委的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知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需要时可聘请所属领域知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5年。 秘书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联合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承担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5年。 委员由熟悉标准化工作的知识管理领域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5年。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知标委的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负责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委通报知标委的主要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知标委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知标委印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保管,秘书处印章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保管。受国家标准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秘书处挂靠单位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专人与国家标准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员保持联系。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知标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知标委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知标委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知标委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知标委组织的培训。
委员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知标委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知标委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知标委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知标委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分技术委员会受知标委管理,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方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协商提出,经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知标委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知标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参加年会。
第二十八条 知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委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送国家标准委,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九条 知标委负责提出本领域内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后下达实施。知标委负责组织本领域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
第三十条 知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知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审查。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知标委秘书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由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第三十五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建议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 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 工作计划;
(三) 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 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 国家标准送审稿;
(六) 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 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和注销等事项;
(九) 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可通过。表决结果应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知标委活动经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经费使用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重大事项由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一)国家标准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主任委员、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三)委员所在单位自愿提供的补助经费;
(四)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一)知标委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四)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五)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三十九条 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修订标准所需经费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自行解决(有条件时知标委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条 经费的预算、决算由知标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委。
第四十一条 知标委的代号为SAC/TC554,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on Knowled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知标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国家标准委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