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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明区知识产权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11

转载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相关部门,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区相关直属单位:

《崇明区知识产权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  

崇明区知识产权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健全创新激励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建设世界级生态岛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含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

第三条  知识产权发展扶持资金是指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扶持资金申请人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申请人是指在崇明注册纳税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非组织等,以及登记在崇明的事业单位。对一项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扶持资金申请人应为第一权利人。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同时负责扶持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区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并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资金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银奖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资助申请人,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资助申请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对被列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资助申请人,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水平。对认定为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的,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当年度给予园区的扶持资金进行1:1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对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贯彻《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国家标准与《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标准化建设,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按与认证机构直接关联的认证费用进行资助,不超过贯标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在重点产业中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项目,按照市级专项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相关机构开发符合崇明区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险和质押融资产品,对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和质押融资业务的资助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保费和评估费手续费用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政策周期内通过质押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质押登记证明的,在贷款周期结束后,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利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经司法部门判定胜诉的资助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鉴定、公证、诉讼费用给予5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申请人在申请年度内存在司法及行政负面信用记录的,不予扶持。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扶持资金申请人,取消其申请扶持资金资格,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扶持。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本政策与相关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原则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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